
新湖南客户端11月29日讯(通讯员 文旭 黄国玲)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
2020年5月1日,被告B公司因承建第三人C公司的工程项目与原告A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向B公司供应混凝土,双方已结清2021年9月9日前的混凝土款,并解除合同。2024年3月,C公司的工程项目再次开工,A公司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根据B公司的工程进度提供混凝土。后因2021年至2024年期间混凝土价格波动较大及B公司工程款未及时到位,导致双方发生纠纷。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混凝土款342365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公司以C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导致其无法向A公司支付货款,要求追加C公司作为第三人。此时,牵出另一起买卖合同纠纷,A公司购买C公司的石子用于制作混凝土,亦有部分货款未结清。法官认真倾听了各方的陈述和抗辩后,知释三方公司之间都存在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考虑到目前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及三方的公司业态将来仍然需要长期合作,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经过法官多次努力最终促成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债权债务抵销协议。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东安县人民法院始终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融入司法办案全过程,充分发挥审执职能,高效化解涉企纠纷,帮助企业降低维权成本,全力营造护企安商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企业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编:何璐
来源:东安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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